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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于帮平诉被告巴特孟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帮平,巴特孟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于帮平。被告:巴特孟克。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于帮平诉被告巴特孟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帮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帮平在本案诉讼期间一案件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帮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于帮平负担。审判员  杨晓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赛格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