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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潘建军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武冈营销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武冈营销服务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779号原告潘建军,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纪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海辉,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武冈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刘乐平,该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王平,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原告潘建军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武冈营销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发现本案与武冈市公安局2013年11月19日立案侦查的朱成明集资诈骗案有关联,该案已移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对本案裁定中止诉讼。原告潘建军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建军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建军负担。审 判 员  张明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 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