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雪娇与青岛维罗纳石材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娇,女,汉族,1989年5月28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维罗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法定代表人刘忠楠,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雪娇与被执行人青岛维罗纳石材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雪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7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