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薛某与何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何佳。原告薛某诉被告何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云书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国强,被告委托代理人何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1998年原告父亲薛某某与被告出资购买位于高开区翔园街XX号X号楼X单元30X号房屋及车库,2005年3月26日原告父亲薛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协议离婚,并约定上述房产归原告父亲薛某某所有,2006年12月9日薛某某去世后,原告及其妹妹薛某甲依法继承了该房屋,原告的妹妹薛某甲声明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现原告为该房的合法唯一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诉请依法确认祥园路XXX号X-X-30X号房屋为原告所有,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祥园路XXX号X-X-30X号房屋房产的更名手续。被告何某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薛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1998年11月购买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高开区翔园街XX号X-X-40X号房屋,拥有100%产权。2005年3月26日薛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位于高开区翔园街XX号X-X-30X号房屋归男方薛某某所有,2005年3月30日薛某某给付被告何某某该房屋补偿77500元。2006年12月9日薛某某去世,薛某某的子女薛某及薛某甲(曾用名黎某某)继承了该房屋,2015年7月1日,薛某甲到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另查明,原高开区翔园街XX号X-X-40X号房屋经保定房屋测绘更名为祥园路XX号X-X-30X号。以上事实有出售公有住房基本情况登记与协议、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离婚协议等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薛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位于高开区翔园街XX号X-X-4XX号房屋归薛某某所有,薛某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薛某、薛某甲依法继承该房屋,薛某甲到庭声明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因此原告薛某依法继承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位于高开区翔园街XX号X-X-4XX号房屋更名为祥园路XXX号X-X-3XX号,故本院依法确认祥园路XXX号X-X-3XX号房屋为原告薛某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祥园路XXX号X-X-3XX号房屋归原告薛某所有。二、原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祥园路XXX号X-X-3XX号房屋的更名手续。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超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