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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商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颖太、张国富、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颖太,张国富,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秀仁,孙桂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商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颖太,男,48岁。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富,男,46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翠霞,该单位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秀仁,男,56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桂花,男,56岁。本院在审理孙颖太、张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上诉人孙颖太、张国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86元,由上诉人孙颖太、张国富负担。审判长 杨    桂    荣审判员 郭以刚代理审判员郑微二〇一五年���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