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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宋金祥与褚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金祥,褚凌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金祥,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委托代理人:崔著友,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柳河县柳河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凌志,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柳河县。委托代理人姜宏,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金祥因与被上诉人褚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14)柳民中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14)柳民中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向阳代理审判员  马 辉代理审判员  刁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