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石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罗年福执行员 滕圣罡执行员 蒋志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