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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与赵菊兰、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238号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金塔乡日畦村。负责人刘宗旺,系该支行主任。被执行人赵菊兰。被执行人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文庙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系该中心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凉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92元、执行费534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