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同仁药店工作,住大同市城区柳航里小区。委托代理人梁云龙,男,1955年2月2日出生,大同市城区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同市城区化纺里4号楼3单元7号。被告张某,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工人文化活动中心工作,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及财产费228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264元;其余已收取的2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雁琴人民陪审员 赵云霞人民陪审员 李兴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降静中葛亚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