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黄冬阳与邢伟昭、叶洁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阳,邢伟昭,叶洁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46号被告黄冬阳,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邢伟昭,男,汉族,现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叶洁珣,女,汉族,现住揭阳市榕城区原告黄冬阳与被告邢伟昭、叶洁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冬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伟昭、叶洁珣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冬阳诉称,俩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邢伟昭因生意需要资金于2014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同月25日再次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合计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5年5月17日,并由被告邢伟昭立下二份借条交原告存执。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邢伟昭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该笔借款发生于俩被告夫妻关系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俩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请求法院:一、判令俩被告立即连带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被告邢伟昭、叶洁珣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邢伟昭于2014年11月17日向原告黄冬阳借款,并于当日书立《借条》交原告持有,《借条》记载:“借到冬阳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时间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5月17日,借款人:邢伟昭,2014.11.17”;同年11月25日被告邢伟昭又向原告黄冬阳借款,也于当日书立《借条》交原告持有,《借条》记载:“今借到冬阳兄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借款人:邢伟昭,2014.11.25”。上述每次借款均在书立借条当日以交付现金方式给付被告邢伟昭,借条没有记载借款利息。上述二次,被告邢伟昭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尔后,因被告邢伟昭未有归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6月8日诉至本院。另查,被告邢伟昭与被告叶洁珣于2006年5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邢伟昭上述二次向原告黄冬阳借款,均产生于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表、结婚证、借条和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黄冬阳与被告邢伟昭之间的二次借款关系,分别属于定期无息及不定期无息民间借贷。现有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合法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邢伟昭先后二次向原告借款,并分别书立借条交原告持有,借条内容明确记载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信息,借款数额清晰,内容完整确定,被告邢伟昭二次向原告借款9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邢伟昭先后二次向原告借款至今未有归还,且其向原告借款发生于与被告叶洁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俩被告应依法承担连带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俩被告连带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俩被告支付二笔借款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因二笔借款分属定期和不定期借贷,均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民间无息借贷,故原告此部分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但被告邢伟昭借款后,经原告催告不还,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俩被告经公告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伟昭、叶洁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黄冬阳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8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70元,由被告邢伟昭、叶洁珣连带负担,俩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帐号441321010120003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利波审 判 员 陈桂忠人民陪审员 林晓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相程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审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