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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斌与丁仲仲、卢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丁仲仲,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550号申请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丁仲仲。被执行人卢萍。关于陈斌申请执行丁仲仲、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皋新民初字第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00元,执行费38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林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丁仲仲、卢萍订立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周志刚执行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