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黎继升、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继升,韩伟,黄兰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37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黎继升,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伟,男,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魏日胜,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丽梅,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兰妹,女,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黎继升因与被上诉人韩伟、黄兰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上诉人黎继升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黎继升没有在指定期限内缴费,并于2015年1月5日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同意黎继升的缓交诉讼费申请,缓交期为30天,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缓交期满后未缴交诉讼费的,不再另行通知,按自动撤诉处理。由于黎继升提供的电话号码已经过期,本院按其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邮寄了《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但无人签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015年8月12日,《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被退回,视为2015年8月12日为向黎继升送达之日。上诉人黎继升未在规定缓交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黎继升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及前述援引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黎继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婧儿审判员 李丽莉审判员 何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成民附录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