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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恢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洪源与赵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源,赵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青,女,汉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胶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3)胶执字第291号。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恢字第215号,被执行人共交纳案款5000元,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表示剩余案款6208.5元及延迟履行金放弃执行,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泽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