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国强诉周攀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强,周攀攀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77号原告孙国强,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周攀攀,男,198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强诉被告周攀攀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强于2015年10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孙国强负担。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