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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二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燕、吕燕婷、王晓霞诉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吕燕婷,王晓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二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燕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霞。张燕、吕燕婷、王晓霞诉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兰民二初字第260-3号民事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为法人组织,其工商登记和实际住所地为张掖市临泽县,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履行地亦在张掖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原审法院认为:2014年10月30日,借款人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向出借人吕燕婷、王晓霞、张燕出具的借条中特别注明:若发生纠纷,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以上证据显示,原告是向双方已明确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应予受理。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张掖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理由如下:1.上诉人为法人组织,其工商登记和实际住所地为张掖市临泽县,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履行地亦在张掖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的约定管辖条款由其书写,真实性及证明力待定,不能作为约定管辖的依据。张燕、吕燕婷、王晓霞答辩称:1.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符合协议管辖规定。借条约定管辖内容虽系答辩人书写,但内容之上有被答辩人以加盖公章行为确认,符合形式要件。2.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发生纠纷时管辖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借款人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向出借人吕燕婷、王晓霞、张燕出具的借条中特别注明:“若发生纠纷,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约定管辖内容虽系被上诉人书写,但上诉人除在借款人处加盖了公章外,在该约定管辖内容处亦加盖了公章,表明上诉人对该约定管辖内容予以了确认。因此,本案约定管辖条款是合同双方就发生纠纷时对管辖法院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依据协议管辖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而不能依据法定管辖来确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上诉人甘肃雪晶生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