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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汕头经济特区国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和广北,总裁。授权代表人刘信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征、李春畅,广东景达律师事务所律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国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典。关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汕头经济特区国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汕中法民四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国丰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910892.12港元及利息汕头经济特区国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暂计至2005年8月3日为16498442.98港元,从2005年8月4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香港高等法院判定利率年息12.25%继续计算);汕头经济特区国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对国丰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上述债务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668.84元由国丰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08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国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濠江区广澳丽景花园别墅B7-B9幢、D3-D9幢(共十幢)的房地产,拍卖所得款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人民币3854386元偿还申请执行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院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8)汕中法执二字第17号执五执行裁定书,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作出(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国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汕头市达濠区广澳片碧海度假村的土地使用权及登记在其名下的部分房地产。由于该查封地上的建筑物部分已被用作办学用地,部分已被本院依法拍卖,部分登记在他人名下,部分已办理抵押登记,部分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各建筑物占用土地情况没有分割,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家彬审判员  杜祝宽审判员  李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