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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华与被申请人解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华,解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599号申请人康华,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新城区。被申请人解雯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康华与被申请人解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解雯超名下的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金额55万元。申请人康华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外人张廷玲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康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解雯超名下的越野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康华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三、查封案外人张廷玲名下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东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