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冯俊华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俊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冯俊华,女,汉族,1970年6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季林,男,系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乌龙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涂作元,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勇,男,系该支行办公室主任。原告冯俊华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俊华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俊华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俊华负担。审 判 长 陈孝虹审 判 员 李中淮人民陪审员 徐 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