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毕小东与宋卫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小东,宋卫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704号原告:毕小东,男,生于1983年6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宋卫荣,女,生于1973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小东与被告宋卫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小东自愿申请撤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毕小东已与被告宋卫荣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毕小东负担。审 判 长 裴晓东人民陪审员 周春静人民陪审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