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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与逄增梯、陈瑞华、陈全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逄增梯,陈瑞华,陈全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86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住所:黄岛区张家楼镇松云路42号。负责人:胡德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逄增梯,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原住黄岛区。被告:陈瑞华,男,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原住黄岛区。被告:陈全进,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原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与被告逄增梯、陈瑞华、陈全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陈瑞华送达应诉材料,但找不到被告陈瑞华。本院无法向被告陈瑞华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5年9月6日通知原告限期预交公告费或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预交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陈瑞华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吴广银审 判 员  陶 军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