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小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剑与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剑,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小额字第3号原告张剑,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李磊,男,约28岁,高平市人。原告张剑诉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剑负担。审判员 崔佩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车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