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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小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剑与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剑,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小额字第3号原告张剑,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李磊,男,约28岁,高平市人。原告张剑诉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剑负担。审判员  崔佩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车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