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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冯玉亮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亮,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冯玉亮。被执行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15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玉亮与被执行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玉亮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玉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冯玉亮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