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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胡美葵与唐凤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美葵,唐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835-1号申请执行人胡美葵,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唐凤娟,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胡美葵与被执行人唐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唐凤娟应向申请执行人胡美葵清偿借款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于被告未自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凤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8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