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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赵各庄支行与赵佩伟、刘会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赵各庄支行,赵佩伟,刘会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04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赵各庄支行。负责人周士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佩伟。被执行人刘会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赵各庄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佩伟、刘会合(2015)蓟民二初字第25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商亏损,欠外债较多,无偿还能力,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30000元、利息477338.42元及余欠利息(自2015年1月11日起本金付清之日止),受理费8283元,短期内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