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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英俊与吴开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539号原告吴英俊。被告吴开煜。原告吴英俊与被告吴开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俊撤回对被告吴开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0元,减半收取6590元,由原告吴英俊承担。审判员  郎文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