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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147号原告:潘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丁方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德臣,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惠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桂保,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方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爱好不一,婚后沟通交流甚少。原告将工资卡交给被告,但被告不善于料理财务,致使双方婚后十年无结余存款。被告爱好打牌又信奉耶稣教,经常深夜回家。双方彼此缺少关心照顾,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月,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原告一气之下,搬到厂里居住至今。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持,无和好可能。为解除精神上的痛苦,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婚后确实将其工资卡交给被告,但该工资卡仅有原告的部分收入,而且被告也将这张卡里的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在婚后结余了2万元,该钱款被原告借给其同事。被告没有工作,所以在空余时间打点小麻将,输赢很小,被告还要做饭、做家务,不是深夜才回家。2015年6月份,被告查出脑梗,需要人照顾,原告因为个人原因没照顾被告而搬出家。原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原告患有脑梗,需要人照顾。经审理查明:潘某与王某于2003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7月左右,潘某搬离双方共同住所,与王某分居至今。现潘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以致成讼。另王某经诊断患有××。上述事实有潘某、王某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病历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潘某与王某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今后双方应相互沟通交流并相互理解,夫妻和好应有可能。现王某患有××,潘某更应照顾王某以尽夫妻之间相互帮助之义务。潘某虽主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潘某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