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志强、陈梅与青于蓝、黄妍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强,陈梅,青于蓝,黄妍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强。申请执行人陈梅(系申请执行人陈志强之妻)。被执行人青于蓝,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4205021984********,住宜昌市西陵区新民街****号。被执行人黄妍妍。申请执行人陈志强、陈梅与被执行人青于蓝、黄妍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青于蓝、黄妍妍连带偿还申请人陈志强、陈梅借款92000元;被执行人青于蓝、黄妍妍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1620元、财产保全费1255、案件执行费1323元,以上共计9619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于蓝、黄妍妍的银行存款9619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