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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红利与刘宗芳、宝鸡市天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81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利。被执行人刘宗芳。被执行人宝鸡市天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李红利与刘宗芳、宝鸡市天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2287.6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等。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小强代执行员 徐 雯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