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大桥与武汉市江岸区房地产公司、武汉海川房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桥,江岸区信德副食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庞贺汉,湖北天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欢欢,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35号3栋1-3层1室。法定代表人:曾宪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溪,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海川房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夏清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起应,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峻,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3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谢冀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其颐,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敏,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大桥为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房地产公司、武汉海川房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刘峻、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大桥及其委托代理人庞贺汉、吉欢欢,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溪,被上诉人武汉海川房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起应、马毅,被上诉人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其颐、曾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刘峻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8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54元,退还于李大桥。审判长 李文审判员 叶欣审判员 刘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