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执字第0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魏浩浩与段海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浩浩,段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1934号申请执行人:魏浩浩,男。被执行人:段海洋,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据(2014)埇民一初字第06116号民事裁定书诉讼期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段海洋所有的凯迪拉克牌轿车(车号:皖A×××××)一辆。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段海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浩浩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段海洋所有的凯迪拉克牌轿车(车号:皖A×××××)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