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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武佃朋与闫慧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佃朋,闫慧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武佃朋。代理人于志强,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慧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潍坊市分公司,住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佃朋与被告闫慧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佃朋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伤需进行伤残等鉴定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