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被告:方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唐山市。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玉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希望。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方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乙,现就读于唐山市开平区XX小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证明》及其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未举证证实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故本院不准许双方离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玉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