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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民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黄弼、王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弼,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北民保字第49号申请人黄弼,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罗坚,贵港市港北区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敏,男,成年,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人黄弼因与被申请人王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敏所有的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弼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敏所有的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