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明光市进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进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40号原告: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夏英才,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春,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34001199911632838.被告:明光市进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法定代表人:魏海峰,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海珠,系魏海峰弟弟,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3411199310332570.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进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审理需要以本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1416号即明光市进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而该案中的司法鉴定尚未作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