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复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德州市黄河涯镇人民政府、德州市东风水电暖安装队与德州市黄河涯镇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黄河涯镇人民政府,德州市东风水电暖安装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复字第50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德州市黄河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法定代表人:李锐,镇长。申请执行人:德州市东风水电暖安装队。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法定代表人:崔建勇,队长。申请复议人德州市黄河涯镇人民政府(下称黄河涯镇政府)不服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我院撤销(2015)平法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解除(2015)平法执字第3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申请人账户名下两个账号的专项资金2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黄河涯镇政府与申请执行人德州市东风水电暖安装队达成和解协议,黄河涯镇政府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复议人黄河涯镇政府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德州市黄河涯镇人民政府撤回其复议申请。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金明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