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3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牛铒动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北京财富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牛饵动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财富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30916号原告北京牛饵动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6号院3号楼01层106室。法定代表人李仲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超,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财富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康营中街9号1号楼。原告北京牛饵动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财富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牛饵动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牛饵动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牛饵动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七十二元,由原告北京牛饵动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代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