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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法国、张文超等与冯仙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法国,张文超,郑建平,冯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陈法国。申请执行人:张文超。申请执行人:郑建平。被执行人:冯仙明。原告冯仙明与被告陈法国、张文超、郑建平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台黄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法国、张文超、郑建平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仙明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开具金额为786900元的房租税费发票(按税务主管机关核定的税收征收率及应税项目)。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冯仙明去向不明,对其开具发票行为的条件未能成就,尚不能实施。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冯仙明去向不明,开具发票行为的条件目前未能成就,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3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冯仙明下落线索的,开具发票行为条件成就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鲍立波执 行 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