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9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贻山与刘德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贻山,刘德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963-1号申请执行人张贻山,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代理人李典忠,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德容,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洛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德容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明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