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卿冬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65号罪犯卿冬华。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卿冬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卿冬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卿冬华犯贩卖毒品罪,服刑时间较短,减刑应从严控制,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卿冬华在执行期间,未积极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卿冬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