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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钱伯林与赵俏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伯林,赵俏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831号原告钱伯林。委托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俏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伯林与被告赵俏俏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伯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