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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同江市杰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江市杰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同江市杰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国彬,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宿法礼,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君威,男,同江市向阳镇调委会法律工作者。原告同江市杰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同江市杰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开发建设育才书香苑小区时,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建设的小区进行地质勘探、建筑材料检测、节能检测,工程勘测费为人民币1212100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完成了相关勘探及检测。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勘测费,剩余工程勘测费人民币1181800元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勘测费人民币1181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佳木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中约定,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有关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部门申请仲裁。据此,原告的起诉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同江市杰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63.2元返还给原告同江市杰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可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