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叶民初字第0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柏静诉被告潘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静,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3117号原告柏静,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告潘辉,男,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柏静诉被告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另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学礁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