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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陆某、黄某甲等与王某、张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王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陆某,系黄伟春之妻。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系黄伟春之母。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系黄伟春之子。申请执行人黄某丙,系黄伟春之女。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张某丙。被执行人张某丁。被执行人张某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黄某甲、黄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凌执字第59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源权审判员  罗宗武审判员  梁福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