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共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生金与被执行人赵迎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生金,赵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共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马生金,男,1965年7月11日生,回族,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西台村恰卜恰社农民,住该社14号。被执行人赵迎新,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马生金与被执行人赵迎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穷尽执行手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赵迎新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共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完 德审 判 员 马 海 东代理审判员 才让南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宗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