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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167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5)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帘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采用翻窗的手法进入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被害人徐某住处,窃得苹果牌IPADmini一代平板电脑1台、松下牌SDR-S7型数码摄像机1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元。当晚,被告人李某在销赃时被民警查获,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涉案赃物均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登记保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苹果牌平板电脑等物品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非自动投案,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匡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