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列康与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列康,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826号原告:王列康。委托代理人:支建勇。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委托代理人:汪丽敏、陈利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列康诉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列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列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9元,减半收取699.5元,由原告王列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