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鹰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阳金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某某、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金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鹰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衡阳金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新民村天桥组。法定代表人陈怀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被执行人莫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金玉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某某、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衡蒸鹰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平审 判 员 张社生审 判 员 张维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