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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海广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12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广,住广州市荔湾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4日12时许,警察在被告人吕某广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源溪大街88号202房的家中,查获用透明胶袋包装的毒品白色晶体4包大包,2包中包,4包小包,用小玻璃瓶包装的白色晶体5瓶及吸毒工具等物品。经鉴定,4包大包白色晶体净重184.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2.5%;2包中包白色晶体净重20.56克,检查甲基苯丙胺成分;4包小包白色晶体净重4.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瓶白色晶体净重12.6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6月3日、2015年6月4日,被告人吕某广在其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源溪大街88号202房的家中,二次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吕某广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吕某广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广曾因非法持有罪被判过刑,又犯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广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吕某广在其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源溪大街88号202房的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二次。2015年6月4日12时许,公安人员到上址查获被告人吕某广,并在上址查获用透明胶袋包装的毒品白色晶体4包大包,2包中包,4包小包,用小玻璃瓶包装的白色晶体5瓶及吸毒工具等物品。经鉴定,4包大包白色晶体净重184.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2.5%;2包中包白色晶体净重20.56克,检查甲基苯丙胺成分;4包小包白色晶体净重4.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瓶白色晶体净重12.6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南源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卢某的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案发现场照片,毒品照片、吸毒工具照片,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5)2222号化验检验报告,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第二看守所穗公预释字(2012)1555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吕某广的供述,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广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吕某广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广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广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广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缴获的毒品、吸毒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汉根审 判 员  李国文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云欣欣罗燕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