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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重庆畅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冉龙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858号原告重庆畅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500号11幢5号,组织机构代码59054406-6。法定代表人邓世桃,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兵,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冉龙艮,男,1979年8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何世恒,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畅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冉龙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畅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