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岳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翁化兵与被执行人林大菊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化兵,林大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翁化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大菊,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化兵与被执行人林大菊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4)安岳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大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大菊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翁化兵给付子女抚养费18000元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70元。但被执行人林大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大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翁化兵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大菊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8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林大菊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翁化兵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卫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先根 来源:百度“”